全国艺术特长生教育是由北大新世纪教育中心主办、北大新世纪教育研究院协办的具有示范性的面向全国青少年艺术特长生的教育活动,由北京大学艺术学院等艺术行业专家提供学术支持,各有关教育部门、实验学校、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重点高校支持协作。
活动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旨在普及推广和加强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提升青少年艺术特长的潜质与素养,为国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艺术人才,服务于社会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为广大学习艺术的青少年提供一个展示平台,使其艺术特长水平得到更加科学的评价。
我们始终坚持服务于中小学校、服务于高校和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复兴做出贡献!
全国艺术特长测评章程及标准
为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面向学生搭建体验美、表现美、创造美的平台,充分体现全国艺术特长生测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增强测评认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制定以下测评章程及标准:
(一)测评要素:
专业水平、专业技巧、表现力、舞台形象。
(二)专业项目:
一、器乐类:
1、键盘乐器类:钢琴、手风琴、电子琴(单、双排键)等;
2、西洋管弦乐器类:长笛、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管、圆号、小号、长号、次中音号、大号、竖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小鼓、定音鼓、打击乐器、木琴、马林巴琴、吉他、电吉他、电贝司等;
3、民族管弦乐器类:竹笛、笙、唢呐、管子、巴乌、葫芦丝、琵琶、扬琴、月琴、古筝、中阮、大阮、三弦、二胡、板胡、高胡、马头琴、民族打击乐器等。
二、声乐类:
1、美声唱法、民族唱法、通俗唱法等; 2、少儿歌唱。
三、乐理类:
音乐基础、试唱练耳等。
四、舞蹈类:
中国舞、拉丁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中国民族舞等。
五、美术类:
1、中国画:人物、山水、花鸟等;
2、西画:素描、速写、水粉画、水彩画、油画等;
3、书法:软笔(毛笔)书法、硬笔书法等。
六、语言类:
朗诵(普通话)、主持人等。
(三)专业要求:
一、器乐类
1.在演奏中能准确把握音准和节奏;
2.演奏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能够比较完整、清晰地表现乐曲主题;
3.演奏乐曲有层次感,力求表现作品的完整性;
4.同伴奏的配合要默契、准确;
5.拉弦乐器要求弓法准确;
6.管乐器的演奏要求流畅、吐音清楚;
7.演奏姿态要自然、端正;着装要大方、得体,台风较好。
二、声乐类
1.要求演唱者吐字清楚,气息自然;
2.要求演唱者音准要好、节奏准确;
3.演唱者要有感情,能够通过歌声表达歌曲的内涵;
4.同伴奏的配合要默契、准确;
5.在演唱中形体动作要舒展、自然、到位;
6.所有的考生在演唱中要着正式服装。
三、舞蹈类
1.报考的舞蹈内容要丰富多彩;
2.要求报考的舞蹈形式新颖、多样化;
3.考生在表演中的基本功要扎实动作要到位;
4.考生在表演中要有丰富的表现力,能通过肢体语言较完整的表现作品主题;
5.服装要求穿正式演出服;
6.同伴奏音乐的配合要默契、准确。
四、表演类
1.报考内容要求积极向上、活泼健康;
2.要求考生吐字清晰、发音准确;
3.在考试中能够善于运用语言或肢体语言技巧表达情感;
4.对作品要有较好的领悟能力,能够做到声情并茂,准确地表现作品的主题;
5.戏曲类要求发音准确,唱腔要字正腔圆;
6.在考试中形体要自然、端正,动作要协调。
五、美术类
1.作品独具创意、构思巧妙;
2.内容活泼、形式多样;
3.作品的美观性、完整性;
4.作品的艺术性、健康性。
六、语言类
1.发音正确,语音语调标准;
2.结构清晰,逻辑合理,情节完整;
3.语言流畅,腔调自然,表现力强;
4.思路清晰,回答完整,问答合乎逻辑。
(四)考核内容及要求:
所有考核专业采取现场完成作品,每个考生限时完成专业测试。
一、音乐类:
考生按自己填报的曲目进行表演(填报两首,考生自选一首表演,评委可以指定加演第二首)表演时间限3分钟,考生必须演奏完整乐曲。
二、舞蹈类:
考生准备不同风格的舞蹈两个,现场自选一个表演,另一个舞蹈由评委根据考生的情况可指定表演片段或不表演,表演限时4分钟,集体舞限时6分钟。
三、语言类:
朗诵考生自备3分钟朗诵。
四、美术类:
美术类考生须现场完成作品,评季现场监考作品是否独立完成,限时3小时内。
五、基本功测试:按评委要求进行。
提示一:书画类考生的所有用具自备。
提示二:器乐类测试现场只提供钢琴、架子鼓、古筝,其他乐器考生自备。
(五)成绩等级测评方式:
艺术特长成绩分为一至十级(表演、演奏设特级),每级四个评分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艺术特长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注:测评细则见附件。
(六)其它
1、测评工作实行监督制度,全国艺术特长生测评委员会对各区域派出监督组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指定授权机构协作;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本章程及标准由全国艺术特长生测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